受賄罪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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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受賄罪自首的認定標準: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二、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三、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四、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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