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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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包括哪些

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包括,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5、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據此規定,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範圍較為明確。而對於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依其民事行為能力不同,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作為保證人的公民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作為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法律既無禁止性規定,則應理解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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