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優先執行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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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優先執行哪一個

抵押質押一般來説優先執行質押權,但是如果存在有登記備案的抵押權,則登記後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

【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物權法中的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物權法》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由此可知,抵押權應優先於質押權受償。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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