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肇事逃逸頂包者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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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肇事逃逸頂包者如何處罰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包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肇事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二是在肇事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頂包人涉嫌構成包庇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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