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期釋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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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釋義是怎樣的

追訴期是指,在法定期限內可以追究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如果超越追訴期限則不能對其處罰,也就是指按照刑法規定,追究犯罪行為或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但是,在追訴期內已經立案或追逃的除外,即使已經過了追訴期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劃分標準是犯罪行為量刑輕重,主要規定如下: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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