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條件及效力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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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條件及效力是如何的

關於條件《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效力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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