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條件及效力是如何的
來源:生活大全幫 1.71W
關於條件《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效力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