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減少返還彩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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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減少返還彩禮的條件是:
1、雙方實際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之前給付的彩禮,也用於了雙方之前的共同生活;
2、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了子女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