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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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如何確定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1、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2、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佈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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