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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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證據是指司法人員直接從原始出處獲取的未經複製和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來源於他人轉述或傳抄等間接途徑的第二手事實材料。
來源上有區別,自己親眼看到的是原始證據,聽其他人説的則是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