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所需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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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所需證據有哪些

要證明他人犯了詐騙罪,所需要的證據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並且要確實充分合法。其中可以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公訴,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這些證據都要經過一定的查證屬實,並且在法庭上加以質證認證後,該證據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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