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假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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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假法的規定

國家旅遊假法的規定如下:

1、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現行旅遊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等法律規範,與《旅遊法》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旅遊法》的規定。

2、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權限範圍內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按照《旅遊法》的規定作相應調整,現行旅遊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等法律規範,與《旅遊法》對旅遊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旅遊法》的規定。

3、2013年10月1日前簽訂的包價旅遊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後含10月1日履行,該履行行為應當符合《旅遊法》的規定。

4、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遊是指有不低於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百分之20且不少於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遊證的導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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