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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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

3、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

4、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並退回委託書。

5、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6、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8、出庭

司法鑑定人出庭時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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