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過期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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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許可證過期處罰規定

食品流通許可證過期處罰規定如下:

1、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2、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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