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三法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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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代,全國高級司法機關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三法司”沒有單獨的從上而下的審判組織系統,當然也沒有“獨立審判”的原則,與現代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相比。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會審的案件,習稱“三堂會審”。
1、刑部
執掌全國“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上的重案和發生在京師答杖以上的重案;同時也審理中央官吏違法的案件;有權決定流刑案件。
2、大理寺
複核刑部判決的流刑案件,刑部審理不當,可以駁回更審。
3、都察院
監督並彈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和發生的嚴重錯誤。清朝的監察機關不僅監督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而且也接受訴訟,審理有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