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問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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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問題的分析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規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兩種途徑一是由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組織強制拆除,不受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的限制。二是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衞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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