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口的土地該不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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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口的土地該不該收回

如果是户主死亡的農户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户,農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户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户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户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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