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立案流程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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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立案流程及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對於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

第二部分是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第三部分是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後,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是立案程序的最後結果。公安機關審查後,再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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