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後宮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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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後宮規矩

以清代宮廷制度而言,宮闈制度的真正確立是在康熙皇帝的時候,規定皇后居中宮主內治,以下皇貴妃一人,貴妃兩人,妃四人,嬪六人,分居東西十六宮,佐皇后主內治,嬪以下還有貴人、常在、答應三級,俱無定數,隨居東西各宮,勤修內職。清代后妃的來源,與歷代不同之處在於,滿族實行具有自己特色的閲選秀女制度,不僅皇帝的后妃要從秀女中挑選,被選中的秀女還要為皇子、皇孫栓婚或為近支的宗室親王、郡王指婚。能被選入宮的女子,又可分兩種:由八旗户籍選出的稱為秀女地位較高,可選妃立後;由內務府包衣佐領下選出的則叫宮女,地位較低,僅供內廷使令,但宮女亦有機會晉升為妃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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