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分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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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分類是什麼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係,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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