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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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怎麼寫

工傷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受傷人受傷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醫院的初診報告。如果複診與初診有不同情況,需及時添加複診醫院的診斷報告和相關檢查報告。勞動保障相關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後,所有的工傷證據就此落實,不產生新的問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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