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100多萬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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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100多萬判幾年

假冒註冊商標罪一般是指,行為人違反商標管理法的規定,沒有經過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和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的金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數額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如果行為人假冒註冊商標一百萬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那麼通常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會被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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