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轉業安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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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轉業安置的條件

根據《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規定: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條件為:士官服現役滿12年;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烈士子女。

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一般情況下士兵轉業由地方民政局、勞動局等部門負責安置。副團(不含)以下軍官由地方人事局負責安置,副團以上軍官由組織部負責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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