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繳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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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繳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於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相應提高繳費標準。鄉鎮企業職工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有條件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

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得低於人均10元,具體補助標準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24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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