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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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即,不收監執行,放在社會監督改造。刑法還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限是可以高於有期徒刑的期限的。總之,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同時,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但是,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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