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要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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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要點有哪些

1、招標人有權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招標文件發出以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以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地或在潛在投標人提出問題進行解答時,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錯,避免損失;

2、澄清與修改的時限。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對政府採購項目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發佈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應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3條關於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而且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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