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別行政區不具有的權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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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特別行政區不具有的權力是

我國特別行政區不具有外交權和國防權。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説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我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具體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具有外交權和國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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