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退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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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退税問題

《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百分之十七的法定税率徵收增值税後,對其增值税税負超過百分之三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税應税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税。

作為軟件企業的增值税税收籌劃,認為軟件企業的籌劃點主要是在含增值税銷售收入一定時,儘可能多退回。增值税的金額,因為按上述規定,該税在一定條件下是免徵企業所得税的,所以此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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