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了有了新證據不認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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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了有了新證據不認罪怎麼辦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需要確保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的罪行,公安機關就應該進行補充偵查,只要有了充分的批捕證據,那麼嫌疑人即使不認罪,也要將其作為罪犯提上法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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