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特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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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特點是

被動性: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  中立性:行政權有傾向性,司法權則要求絕對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態度不受任何因素影響。 形式性: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而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專屬性: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則具有專屬性。  終極性:行政效力非終極性,司法權效力有終極性。司法權是最終、最權威的判斷權。是司法權典型特徵  交涉性:行政權的運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權運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辯、審三方展開抗辯  非服從性:行政權存在層級的服從性,司法權的管理關係則是非服從的,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的本質體現。  公平優先性:行政權的價值取向是具有效率優先性,司法權的價值取向具有公平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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