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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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署名權是著作權法中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創造性勞動的結晶,通過署名權為作品打上標記,真實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間的聯繫,既是對作者創造性勞動的尊重,也是對社會公眾負責任的表現。因此,署名權只有真正的作者才有資格享有,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行使此項權利。 署名權的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於創作作者的自然人。

署名權的內容:一是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二是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三是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即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四是署名指示權,即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説明其署名;五是署名權的行使會受到一定限制,如經多次演繹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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