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納税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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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為3%.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