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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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效力怎麼認定

代書遺囑符合一定條件是有效的: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代書遺囑的特殊性,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建議立遺囑人提早準備,及時聯繫公證處做遺囑公證。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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