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篇章節條款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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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篇章節條款如何劃分

我國刑法,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共15章。

第一編,總則分為五章;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十二條;

第二章,犯罪,四節,分別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犯罪的預備未遂和終止;共同犯罪;單位犯罪;

第三章,刑罰,八節,分別規定:刑罰的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八節 分別規定: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併罰;緩刑;減刑;假釋;時效;

第五章,其它規定;

總則共一百零一條。

第二編,分則,按照犯罪侵害的客體,以同類客體為標準,將犯罪分為十類。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法職責罪 ;

最後是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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