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規規定縣道限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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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規規定縣道限速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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