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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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是一種特殊的刑罰方式,它是指由於被判處有期或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因此能按照法律規定,在監外來執行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
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