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守掌管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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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掌管司法嗎

太守是秦朝至漢朝時期對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歷代沿襲不變。南北朝時,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

太守的職責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和軍事。

西漢時郡的軍事平時似主要由郡尉主管。太守常要“行縣”,以省察各縣令、長的治狀。春天到各縣去“行春”,以勸課農桑。太守掌握着一郡的司法權,對民事、刑事案件都可作出最後的判決。貢士進賢,即按中央的要求向上推舉各種

太守,郡縣制的官名,一郡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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