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的財產誰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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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的財產誰有繼承權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誰有繼承權的問題如下: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的遺產。當配偶一方死亡時,首先應確定出遺產的範圍,然後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另外,《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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