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之債的特定的方法有哪些

來源:生活大全幫 2.37W

選擇之債的特定的方法有哪些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從數個給付中選擇一個給付作為債的標的,這時給付得以明確,選擇之債即成為簡單之債。

2、因行使選擇權而特定

選擇之債中,享有選擇權的人行使選擇權,從而在數個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使選擇之債成為簡單之債。這也是選擇之債特定的比較常見的方法。

3、因給付不能而特定

給付不能對選擇之債的影響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數個給付中發生一個給付不能,而剩餘的給付仍有數個可供選擇的時候,選擇債仍存在於剩餘的給付之上。

2)如果數個給付因給付不能僅存一種給付時,由於選擇權已無從行使,該選擇之債成為簡單之債。

3)數個給付全部陷於給付不能,這時適用法律關於履行不能規定處理。因給付不能而導致選擇之債特定,是前述第二種情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