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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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示期

《拍賣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佈拍賣公告。

另外其他的法規中有規定拍賣不動產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即拍賣日減7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日15日前公告,即拍賣日減15。

拍賣股權是10天前,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是20天前,探礦權和採礦權是20天前,船舶拍賣是30天前。

《拍賣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若競買人沒有達到法定人數,需要重新召集競買人,達到法定人數才能進行拍賣。

是否重新發布拍賣公告是拍賣人的權利,若拍賣終止,委託人再次委託拍賣人對同一標的進行拍賣的,就屬於一次新的拍賣,拍賣人必須重新發布拍賣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於法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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