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和解後是否可以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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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和解後是否可以再申請

強制執行和解後不能再次申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按執行和解協議書的要求履行完畢的,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自己的義務,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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