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措施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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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措施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説明:

留置措施是人民警察在現場當場對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盤問措施。

而拘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刑事強制措施。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性質,不同的用法。

因此,留置不是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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