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的撤銷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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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的撤銷有什麼條件

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是: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協議。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撫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撫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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