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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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

從福利院領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1、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2、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3、第11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4、第22條規定,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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