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醫學觀察條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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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醫學觀察條件證明

解除醫學觀察條件證明:

姓名:XXX,

性別:X,

年齡:X,

疾病名稱:XXX,

發病日期:X年X月X日,

診斷日期:X年X月X日,

報告單位:XXX,

學校名稱專家意見:XXX,

結論:病人已治癒,可以入校就讀。

年月日(蓋章)簽名:XXX。

密切接觸者應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採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並加強對居家觀察對象的管理。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14天。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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