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探視可以帶走孩子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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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探視可以帶走孩子要怎麼辦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方式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方式,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且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因此,對方將孩子帶走,只要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或法院判定的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即可;但若是對方通過將孩子帶走的方式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中止對方的探視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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