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殘幣兑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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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殘幣兑換標準

2004年2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殘缺人民幣實行新的兑換辦法。央行公佈的《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兑換辦法》規定如下:1、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備規定特徵的即可全額兑換;2、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備規定特徵的半額兑換。

新舊兑換辦法區別:

1、將原來“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徵的殘缺人民幣全額兑換,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徵的半額兑換”修改為“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備規定特徵的全額兑換,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備規定特徵的半額兑換”;

2、同時特意做出“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只能兑換半額”的新規定;

3、另外,取消對原來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黴爛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兑換標準的單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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