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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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規則

一、右舷受風船較左舷受風船具有航行優先權。

兩艘帆船相遇時,右舷受風的帆船具有航行優先權,可以保持航向和速度不變,而左舷受風的帆船應該改變航向。若雨船接近有碰撞危險前,而無優先權船未採取避讓動作時,具優先權帆船上的航員可禮貌地提醒對方航員本船右舷受風。

二、下風帆船較上風帆船具有優先權。

兩同舷受風帆船相遇時,處於下風的帆船可以保持航向和速度不變,而處於上風帆船應該改變航向以行避讓。

三、船速較慢的帆船較快速帆船具有優先權。

兩艘帆船同向航行時,船速較慢的帆船可以保持航向和速度不變,而船速較快的帆船應改變航向以自慢速帆船的任意一側超越。

四、帆船較動力船具有優先權。

帆船與動力船相遇時,僅使用帆為航行動力的帆船可以保持航向和速度不變,而動力船應該改變航向以行避讓。

五、商用船具有優先權。

商用船舶與休閒帆船相遇時,商用船舶可以保持航向和速度不變,而帆船應該改變航向以行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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